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16】文字第32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君嘉所”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以下简称
“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
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2016年3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经核查,2016年3月18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
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另经核查,2016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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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 “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在湖北省
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礼
如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15:00至2016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年4
月12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情况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194,315,74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7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31,032,0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0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283,7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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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74,268,123 股,占公司 B 股股
份总数 32.29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11,317,464 股,
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4.9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950,659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27.3699%。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11,677,8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1,344,83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33,0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61%。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君嘉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1项,具
体如下:
1.《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沙隆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额为
30900万元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11.85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
董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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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提示
性公告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关于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本次
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并在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则
和程序。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01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282,15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2%。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3,985,97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620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2,15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5,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6%;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282,15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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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01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2%。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3,985,97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620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2,153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5,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6%;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01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2%。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3,985,97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620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2,153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5,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6%;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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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94,295,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4,268,12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7,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1,317,46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19,687,202 股 A 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 62,950,659 股 B 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沙隆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额为
309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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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295,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4,268,12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11.85 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295,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4,268,12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477,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9%;反对
555,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9%;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2%。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3,450,339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8.8989%;反对
53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12%;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40,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259%;反对
555,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580%;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760,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1%;反对
555,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3,732,492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2788%;反对
53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22,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20%;反对
555,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同意 194,295,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4,268,12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7,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01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2%。其中: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73,985,97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620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2,153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5,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26%;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282,15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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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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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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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郑英华__________
负责人:郑英华 张凌云__________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