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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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

认为: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以及前海

人寿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

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对象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上述发行对象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三》,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韶

能股份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5 年 12

月 16 日)。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韶能股份可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10.33 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后 6 个月内的有效期

内,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上述协议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三、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

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周燕、龚艳萍、陈明、向才菊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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