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 对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同意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不做重大调整,依旧按
照现有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进行。
二、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叶佩青 王建优 龙湖川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