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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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特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中伦武法意字第 0418 号

致: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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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刊

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流程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报告厅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俞亚鹏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一致。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72,300,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60.590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14,254,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18%。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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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逐项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产

生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相关规定,公司就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支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的议案》;

7.《关于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等人员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大冶特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姬 建 生

律师: .

李 兵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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