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天运〔2016〕普字第 90233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
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
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