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CHW 证专字[2016]0063 号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工
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
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
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
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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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沈芳
中国注册会计师:夏元清
中国 天津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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