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渤海水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格调整机
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嘉诚环保55%股权、偿还全资子公司滨海
水业银行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收购嘉诚环保有利于与公司业务形成协同
优势,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有力支持,增强公司的未来的融资能力和业务开拓
能力,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提
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增加的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认购对象苏州弘德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德源”)、厦门时则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厦门时则”)和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瑞华”)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公司与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和李华青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公司与李华青、合力投资签署
的《嘉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西藏瑞华、弘德源、李华青及其实际控制的
合力投资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后将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西藏瑞华、弘德源、李
华青及合力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次非公开发行属于关联交易。我们在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八次会议中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西藏瑞华、弘德源、李华青及合力投资外,其余发行
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仔细审
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
格调整机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增加的补充协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不存在关联
董事,所以无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柴新莉、郭家利、朱虹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