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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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渤海水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格调整机

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嘉诚环保55%股权、偿还全资子公司滨海

水业银行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收购嘉诚环保有利于与公司业务形成协同

优势,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有力支持,增强公司的未来的融资能力和业务开拓

能力,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提

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增加的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认购对象苏州弘德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德源”)、厦门时则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厦门时则”)和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瑞华”)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公司与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和李华青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公司与李华青、合力投资签署

的《嘉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西藏瑞华、弘德源、李华青及其实际控制的

合力投资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后将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西藏瑞华、弘德源、李

华青及合力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次非公开发行属于关联交易。我们在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八次会议中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西藏瑞华、弘德源、李华青及合力投资外,其余发行

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仔细审

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

格调整机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增加的补充协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不存在关联

董事,所以无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柴新莉、郭家利、朱虹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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