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6 号)核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1,382,978,72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2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899,999,996.04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2,138,297.8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877,861,698.1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 年 3 月 30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亚会验字(2016)191 号《验资报告》。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的各募投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丁
方分别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各项目募集资金系甲方对丁方的借
款。
为规范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中相关条款,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
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2”)
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3”)
一、丁方 1 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904115310202,截止 2016 年 3 月 30 日,专
户余额为 1,700,000,000.00 元(大写:壹拾柒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山东济
南中弘广场一期、二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丁方 2 已在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110920524710501,截止 2016 年 3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510,000,000.00 元(大
写:伍亿壹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北京平谷中弘由山由谷二期项目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丁方 3 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20520910802,截止 2016
年 3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667,861,698.17 元(大写:壹拾陆亿陆仟柒佰捌拾陆
万壹仟陆佰玖拾捌元壹角柒分)。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北京平谷新奇世界国际度假
区御马坊项目(御马坊 WL-14 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募集资
金的使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丁方的该等资金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丁方实施的,丁方应当确保其遵守关于募集资金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义、马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本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之签章页)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