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财务部资本市场处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机构,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并购、重组有关方案;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以上涉及重大的判定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一)重大投资以及重大资产购置、出售、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报废金额在 15 亿
元及以上;
(二)重大合同、重要债务、重大诉讼金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金额在 5 亿元及以上。
其他未涉及的重大判定标准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解释为准。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M4B 及以上中层领导;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范围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财务部资本市场处,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财务部资本市场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备相
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六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资本市场处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
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
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与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3)、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4)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
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
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本市场处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重庆
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公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司代码:000625、200625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 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息知情 情人企业代 情人与上市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段
人名称 码(自然人 公司关系
(个人 身份证号)
填写姓
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
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
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司代码:000625、20062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关键时点 内幕信息所处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筹划决策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签名 备注
阶段 人员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3:保密协议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委托人(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
鉴于甲方拟 。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 工作过程中,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
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格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
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