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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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要求,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活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共召开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届次 召开日期 披露日期

1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15 年 4 月 21 日 2015 年 4 月 23 日

2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5 年 4 月 28 日 根据相关规定免于公告。

3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5 年 5 月 30 日

4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5 年 7 月 21 日 2015 年 7 月 22 日

5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5 年 8 月 21 日 2015 年 8 月 25 日

6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 根据相关规定免于公告。

以上相关公告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监事会意见

本年度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各次会议、参加了公司二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以下各类议案报告: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和摘要、2015 年一

季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三季度报告以及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

担保、公司预计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及产能和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关于回购公司部份 A 股股份等议案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

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未

发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定期报告公正、客观,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江

1

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真实客观。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定价原则公允,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事项,没有发现内幕交易行

为,没有发生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形。

5、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管理规范运作和

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监事会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认为该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公司健

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0 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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