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
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公司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
会工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
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
部门协调机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 7 人,组成人员为董事长或副董
事长 1 名、董事或独立董事 1 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内审负责人及法务负责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
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
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
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
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
平台、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各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
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
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
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各方面重
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
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根据具体事项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应于
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通知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主任委员如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的人员、
聘请的中介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新修订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新修
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