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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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

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公司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

会工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

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

部门协调机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 7 人,组成人员为董事长或副董

事长 1 名、董事或独立董事 1 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内审负责人及法务负责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

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

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

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

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

平台、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各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

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

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

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各方面重

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

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根据具体事项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应于

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通知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主任委员如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的人员、

聘请的中介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新修订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新修

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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