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 号)精神,积极落实《华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坚持红利以现金
分配,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高度重视,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意将本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核
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201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承接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
同》相关担保责任事宜的议案,并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予以实施。
此 次 担 保 总 额 为 405,985,800 元 , 占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4,463,609,699.00 元)的比例为 9.10%。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此笔担保之外未有其它担保。
三、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规定的要求,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融合公司内部
管理需要,继续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
价范围的业务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
标,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主要参、控
股公司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有序开展,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梳理、完善管理流
程与制度, 能够有效地提升内部管理的精细度和控制力。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所做工作及成
果,为公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管理基础。
四、关于对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 201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客观、公正、严
谨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内控完成情况。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的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耿小平、张圣怀、李华杰、吴秋兰、陈巍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