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
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任的副总经理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司
聘任余勇先生为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建国 薛 军 王新元 吴玺宏 卞师军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