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 2015 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
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助于
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必要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总体上已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对公司
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提供保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
见
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汇总表》的认真审阅及对公司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人民币 3 亿元,本次银行授信规模适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
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董事长邱文渊先生全权
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认真审阅,
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
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 年度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叶佩青 王建优 龙湖川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