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
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母公司,下同)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2015 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1,262,781.80 元,加上本年度母公司实
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41,594,710.77 元,本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82,857,492.57 元;2015 年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 130,449,404.63 元,加上本年度
实现的合并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37,576,203.44 元,本年度合并的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 168,025,608.07 元。根据公司目前资金状况,考虑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对《关于续聘 2016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公司所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
原则经过协商确定。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
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三、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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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781.41 万元置
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
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
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和国忠 朱锦余 王建华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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