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朗五金: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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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朗五金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及时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需对《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上市后适用的《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1900000059295。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6]384 号”《关于核准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

国证监会”)以【】号《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万股, 普通股股票 5,359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4,436 万股,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

并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老股转让 923 万股,自公

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436 万元。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以其在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享有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

足。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436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 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修订前 修订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

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

位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四)股份回购; 其他地点。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修订前 修订后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新增“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选举二名以上董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制定累积投票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制的实施细则,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修订前 修订后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修订前 修订后

…… ……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是公开谴责;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选举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

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要求;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二)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案;

(三)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四)董事会公告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决;

(六)获股东大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第一百〇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修订前 修订后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面辞职报告。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述条文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

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

事项的权限如下: 事项的权限如下: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修订前 修订后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或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

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含对其他企业投资)、提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该交易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等交易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修订前 修订后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产的 2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且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和资料;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所有问询;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知识或工作经验。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知识或工作经验。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行编制。

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 ……

(三)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以传真方式送达;

修订前 修订后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 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注释:

1. 本次修订涉及条款序号的变化,在本表中不作说明,有关全部内容请查阅章程全文;

2. 本次修订涉及删除原章程条款,请结合对照表予以查阅;

3. 修订对照表中下划线标注部分显示为修订对应内容,为使文档简洁明了,以省略号表示该位置未作修订的其他内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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