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二、公司重新拟定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
三、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增资,有利于壮大中山证券的资本
金,提高中山证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
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十名特定对象。其中,新世纪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认购对
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
1
集资金总额的 20%。新世纪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新世纪公司参与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有利于保障公司未
来的稳健持续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新世纪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关联交易,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谢 军
独立董事:张敬义
独立董事:姚作为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