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
目“IT 管理外包服务项目”完成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转为超募资金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承诺投资的募投项目“IT 管理外包服务项目”已经完成了项目
建设,累计已达到预期效益。公司将节余资金转为超募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各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转为超募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黄钰昌 姚宝敬
徐宇舟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