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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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8日,公司依法取得《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家康

身份证号:440620195602034631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荼薇花园D区5号

原告:邓新华

身份证号:440620195409244653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荼薇花园23号

原告:黄文枝

身份证号:442000195610164659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建华花园尚善居29幢

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代表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被告提交的临时提案一(内

容为提名李家康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入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后续股东大会)议案;

2、判令被告将原告代表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被告提交的临时提案二(内

容为提名马道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入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后续股东大会)议案;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原因

原告称:一、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为被告第一大股东,有权作为股东参与

被告股东大会。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原告代表九洲合伙企业提交的两份临时提案,

属于不合法行为。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起因及公司应对措施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5 日 11:00 左右

收到两份李家康签名的《关于提议增加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函》(原件,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函”)及两份经李家康、黄文枝、邓新华、黄启均、关

锡源签名的《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决议》(非原件),内容为提名

李家康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马道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四份文件进

行认真核查,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提供的两份《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决议》不是原件。虽然

有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九洲投资”)五名有限合伙人的签名,但

是经过仔细辨认,公司董事会判断该两份文件均不是原件,应为电脑打印件。对于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如此重要的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不是原件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2、提供的临时提案函没有加盖九洲投资的公章也没有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收到九洲投资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九洲投资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且合计占九洲投资合伙权益份额比例 50%以上的

有限合伙人表决通过,决定解散九洲投资,并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设立清算组。公司已于 3

月 23 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李家康于 4 月 5 日提交的临时提案函只有李

家康一人签名,既没有盖九洲投资的公章,也没有九洲投资清算组的全体成员签名,公司董

事会无法判断李家康先生是否可以全权代表九洲投资。

3、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独立董事

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应提供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相关任职资格等文件,并填写《独立董事履历

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文件。虽然公司在一收到李家康的文件时就提醒要补充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收到李家康提交文件中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马道先生的上述文件资料,公司董事会无法对马道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判断,也无

法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查资料时咨询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亦认为无法判断文件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结合律师意见将上述三点内容及时以《<关于提议增加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回函》的形式向李家康先生进行了回复,要求

李家康先生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原件、盖有九洲投资公章及九洲投资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

的临时提案函及马道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提示 2016 年 4 月 5 日是公司董事会能够接受

达到法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最后截止日,如未能在截止日前将需要补

充和完善的资料补充提交,公司董事会将无法把李家康先生的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回函送达李家康先生后,李家康先生虽然又给公司董事会回复了一封函件,但是仍

然未能根据公司董事会回函要求提供文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李家康先生的提案提交

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事件的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权力,处理

程序合法合规。

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坚决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判决或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处于审理过程中,尚未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决议》两份;

3、《关于提议增加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两份;

4、《<关于提议增加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回函》

5、《<关于提议增加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回函>的

回函》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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