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李桦先生拟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及任职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审阅李桦先生的简历等资料,其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7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我们认为,李桦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综合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同意聘任李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