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
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
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我们
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执行上述规定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交易
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6000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后的归
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0.51%,是威孚高科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威孚天力增压技术
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公司已按照《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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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考
虑了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因此是合理的。同意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将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
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5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16年的经营预期,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
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等关联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
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公司对2015年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 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做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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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五、关于公司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
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聘请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议案》,为保证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请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请公司2016年度内控
评价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聘请2016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
议案》,为保证公司2016年度内控评价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
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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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的《资金理财管理
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均为中短期低
风险理财产品品种,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公司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
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内部
程序。公司已披露的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九、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
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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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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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 敏 楼狄明 金章罗 徐小芳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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