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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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

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

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我们

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执行上述规定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交易

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6000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后的归

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0.51%,是威孚高科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威孚天力增压技术

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公司已按照《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考

虑了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因此是合理的。同意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前将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

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5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16年的经营预期,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

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等关联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

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公司对2015年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 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做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2

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五、关于公司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

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聘请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议案》,为保证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请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请公司2016年度内控

评价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聘请2016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

议案》,为保证公司2016年度内控评价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

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5

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的《资金理财管理

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均为中短期低

风险理财产品品种,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公司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

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内部

程序。公司已披露的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九、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

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4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5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 敏 楼狄明 金章罗 徐小芳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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