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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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6-02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 6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3,665,3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47,485,824 股的 46.332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 3 名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253,608,8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322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6,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0103%。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825,3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814%。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768,892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87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6,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0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71%;反对 45,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50%;反对 4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71%;反对45,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0%;反对45,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5、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0%;反对45,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0%;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0%;反对45,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7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71%;反对45,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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