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意
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谢家伟 姚小聪 郝世明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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