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锦:关于对公司收购振华海外石油公司的收益权的专项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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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振华海外石油公司的收益权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9 月 24 日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振华海外石油公司

的收益权转让协议》收购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间振华石油从振华海外石油资产项目所获取的收益中百分之四十

九 的 收 益 权 利 , 支 付 转 让 款 2,377,284,000.00 元 , 本 期 摊 销

601,664,480.91 元,期末余额 1,775,619,519.09 元,收购振华海外

石油公司收益权本期收益 261,101,369.35 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标的情况:

振华海外石油公司,注册资本 50,000 美元,公司营业执照注册

登记号为第 196280 号。振华石油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

属的公司各持有振华海外石油公司 50%的股权。根据《振华石油控股

有限公司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振华海外石油公司

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第一条 1、条“收益权:本协议所称收益权是特

指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间振华石油从振华

海外石油资产项目所获取的收益中百分之四十九的收益权利。”公司

实际享有振华海外石油资产项目百分之二十四点五的收益权利。

二、上述收益权已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5)第 0733 号评估报

告作为支付对价的基础。2015 年 10-12 月公司已根据收益权转让协

议支付上述对价 2,377,284,000.00 元,其中:基于双方共同聘请的

评估机构依据未来收益折现法出具的报告,协议所指的收益权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评 估 基 准 日 ” ) 的 评 估 价 值

2,285,850,000.00 元;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和交割日的时间差距,受

让方愿意按照评估价值的 4% 向 转 让 方 支 付 的 调 整 价 格

91,434,000.00 元。

三、根据《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振华海外石油公司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第 2.2.1 条“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转让方应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根据振华海外石油公司的财务报表预估当年的净利润分

配款数额并完成向受让方的预先支付。”2015 年度振华海外石油资

产项目预估当年净利润 543,859,963.91 美元,按转让协议约定,公

司应间接享有其百分之二十四点五的收益权,应分配 133,245,691.16

美元,根据协议按照支付日前一个工作日商业银行购汇汇率 6.4750

折算成人民币为 862,765,850.26 元。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

到上述净利润分配款。

公司购买收益权的成本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收到的净利润分

配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参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后分别计入投资收

益及冲减其他非流动资产。具体计算步骤为:首先根据评估报告所附

收益权预测表计算未来 8 年的预计净利润分配款,运用 IRR 函数计算

的实际利率,其次确认本期收益,本期收益为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

率,若实际收到的净利润分配款与评估报告预计当期现金流入存在差

异,则对本期收益进行调整,最后根据收到的净利润分配款与本期收

益的差额确认本期摊销。

本期收益及摊销计算如下:

1、根据转让协议确定的收益权转让对价 2,377,284,000.00 元及

评估报告所附收益权预测表公司 2015 年—2022 年 8 年的预计净利润

分配款,运用 IRR 函数计算的实际利率为 11.43%。

2、每年收益权计算:

公式:当期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

估计数进行修正的差额

期初摊余成本=上年度期初摊余成本-上年度实际摊销成本。

首年度摊余成本为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支付对价。

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的差额=实际收到净利润分

配款-评估报告预计当期现金流入

2015 年度公司支付收益权转让对价款 2,377,284,000.00 元,实

际利率为 11.43%,收到净利润分配款 862,765,850.26 元,按照评估

报告预计当期现金流入 873,286,680.91 元,与公司收到净利润分配

款的差额 862,765,850.26-873,286,680.91=-10,520,830.65 元,根

据 上 述 公 式 计 算 应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2,377,284,000.00*11.43%-10,520,830.65=261,101,369.35 元,

3、本期摊销

公式:当期摊销=每期收到的款项—本期收益

2015 年度收到净利润分配款 862,765,850.26 元,计入当期收益

261,101,369.35 元,本期摊销为:

862,765,850.26-261,101,369.35=601,664,480.91 元。

四、剩余年限当期收益的确认与成本的摊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上述实际利率法的计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

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修

正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作为

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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