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锦: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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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ST 华锦 公告编号:2016-026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网

站上披露了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经公司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报告部分

内容有误,现补充更正如下:

一、第五节 重要事项 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2、重大担保 (1)担保情况

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的担保期原披露内容为:2015.09.08-2017.09.07

现将担保期更正为:2015.09.28-2017.09.27

二、第五节 重要事项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按类别对本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有)中补充说明如下:

关联方资金拆借预计总额为 24,013.49 万元(贷款利息),本期实际实现 142,096.75

万元,统计口径为: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及其他业务的发生额。若按照贷款利息计算公司

2015 年度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资金拆借关联交易金额(贷款利息)应为 4,981

万元,并未超过年初预计金额。

三、第十节 财务报告 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情况(2)关联担保情况

补充说明如下:

本公司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在“保证期间”条款中都与银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一约定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

时效中断的规定”。

因此,在披露关联方担保的期限时,担保“起始日”及“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的“到

期日”延长两年披露。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的其他内容无变化。更新后的《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将重新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

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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