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
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
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12-2016)》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其审
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
客观性,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中审众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
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
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五、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任起峰
2016 年 4 月 17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欣新:
2016 年 4 月 17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 常
201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