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铁塔”)拟向四川省汇元达
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元达”)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汇元达100%股权,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事项的相
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调整事项等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调整事项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
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授权。
3、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调整符合原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方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与韩汇如及新余顺成、新余文皓、刘仲辉、李坤一、何永平、杜勇、赵
思勤等共同签订《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等七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后,韩汇如与新余顺成、新余文皓、
刘仲辉、李坤一、何永平、杜勇、赵思勤等将共同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
的业绩补偿义务人,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
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重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权锡鉴 张世兴 樊培银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