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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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

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我们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

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

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我们认

为:

认购对象康得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定价(包括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隋国军 单润泽 苏中峰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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