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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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帝股份 股票代码:002035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所提供的选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选聘人员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也不存在最

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合规。

2、选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在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管理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潘垣枝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吴刚先生、付韶春先生、

何伟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吴刚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石晓梅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

王钊召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二、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制定的董事津贴标准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津

贴标准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

3、同意公司董事津贴标准,并同意将《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赵述强、王雪峰、李洪峰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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