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沈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具体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锡
友先生、刘鹤群先生、车欣嘉先生、王莉女士、赵彪先生 5 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独立董事:林木西 钟田丽 李卓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