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8 08: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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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

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要求,作为浙江美大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

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并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

作出的相关承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2015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

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六、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系在完成募投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前提下使用剩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公司的财务费用,

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和理财产品收

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的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

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和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

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

币55,000万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信托

产品和委托贷款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致远 崔明刚 赵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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