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23: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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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6 证券简称:安科瑞 公告编号:2016-042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28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

公司由主承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询

价对象(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86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元,共计

募 集 资 金 26,010.00 万 元 , 坐 扣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2,160.80 万 元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为

23,849.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2年1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

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798.1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051.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2〕5号)。

根据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

公司字〔2013〕303号),本公司 IPO 信息披露费用中包含上市以后年度的信息披露服

务费122万元,其性质为预付款,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内逐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本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

整改报告的议案》,本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从自有资金账户划出122万元至本公

司在北京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以超募资金的形式进行管理。调整后本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23,173.08万元。

为规范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江苏安科瑞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

下简称“丙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四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3046819000018128,截至 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67,423,924.61 元(其中包

括利息 2,168,850.64 元)。乙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用户端智能控制配电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甲方和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乙方应当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丁方;

(三)甲方和乙方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3、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丙方的义务

1、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2、丙方应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况 。

五、丁方的义务

1、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丁方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相关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3、 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

查。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应当配合丁方

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定期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丁方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

4、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交所书面报告。

六、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元高(男,身份证号:

34242119720222261X)、左宏凯(男,身份证号:222301197105240017)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

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据相关方的损失金额确定。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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