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七
名董事候选人之张伟峰、张涛、高秀环、祝朝晖、黄平、孙卫国、闵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能够胜
任工作;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张伟峰、张涛、高秀环、祝朝晖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黄平、孙卫国、闵勇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信用
状况做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2、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都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修订〈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根据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在了解
了相关情况后,我们一致认为,《关于修订〈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有利于规范公司章程。故我们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平(签名)
孙卫国(签名)
闵 勇(签名)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