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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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资金情况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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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302 号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公司)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瑞丰光电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1910 号标准
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文)的要求,瑞丰光电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深圳市瑞丰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
“占用资金情况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占用资金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瑞丰
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占用资金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瑞丰光电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瑞丰光电公司实施于 2015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往来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占用资金情
况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 2015 年度瑞丰光电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占用资金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
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瑞丰光电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一六年 四月十四日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上市公
占用方与上 2015 年度占用累 2015 年度占用 2015 年度偿
司核算 2015 年期初占 2015 年期末占用 占用形成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市公司的关 计发生金额(不 资金的利息(如 还累计发生 占用性质
的会计 用资金余额 资金余额 因
联关系 含利息) 有) 金额
科目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无 - - - - - - -
- -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无 - - - - - - -
- -
上市公
往来方与上 2015 年度占用累 2015 年度占用 2015 年度偿
司核算 2015 年期初占 2015 年期末占用 往来形成原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 市公司的关 计发生金额(不 资金的利息(如 还累计发生 往来性质
的会计 用资金余额 资金余额 因
联关系 含利息) 有) 金额
科目
本公司股东 应收账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835,432.59 90,877,974.31 - 81,523,281.52 29,190,125.38 销售货款 经营性往来
之控股股东 款
应收账
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 254,773.58 4,408,592.76 - 3,953,319.24 710,047.10 销售货款 经营性往来
款
本公司股东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应收账
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之控股股东 - 1,016,970.08 - - 1,016,970.08 销售货款 经营性往来
款
之子公司
本公司股东
应收账
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之控股股东 - 87,092.40 - - 87,092.40 销售货款 经营性往来
款
之子公司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 - - - -
惠州市华瑞光源科技有限公 合营企业之 应收账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4,562,485.24 3,778,008.23 - 7,601,468.16 739,025.31 销售货款 经营性往来
司科技 子公司 款
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 其他应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合营企业 - 2,077,740.00 - 1,177,740.00 900,000.00 代垫款 非经营性往来资金
司 收款
总计 24,652,691.41 100,168,637.78 - 93,078,068.92 31,743,260.27 -
本表已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获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