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以公
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会生 李丽 葛光锐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