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
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谢汝煊
孙昌兴
熊楚熊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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