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修订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补充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
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奕回避了
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