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网站: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153 号
致: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3:00在江苏省常州市
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3:00 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
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独立董
事狄小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监票人签名。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183,3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6%。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
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1,1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234,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3%。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
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3,1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5%。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股东
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情况,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予以确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反对票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01,94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票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反对票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01,94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票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反对票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01,94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票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李怡星
郁寅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