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1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狄小华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42,234,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9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203,14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42,183,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2.8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51,16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6%。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2,233,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201,94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2,233,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201,94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2,233,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201,94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怡星、郁寅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