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移动: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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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移动 公告编号:2016-048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六、议案七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

下午15:30于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国际酒店B座3层第七会议室召开。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孟宪民先生主持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6,302,01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64%。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6,074,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33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55,381,214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41.329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920,7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872%。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6、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

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9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2,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

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

四、其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供投资者查阅。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肖霖、罗开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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