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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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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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本人认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

2015 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但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担保期截止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的对外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

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就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1、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提供的 2016 年度预计将与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股份)、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信集团)销售充值卡及测试卡等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普天股份、东信集团发生的 SIM 卡、充值卡测试卡销售事项,与东信集团发生

的金融终端、增值业务系统产品购买事项及租赁事项,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

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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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袁华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郑晓东先生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郑晓东先生简历等个人资

料,认为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禁的情况。同意提名郑晓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晓川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

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

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张晓

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

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

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

证。本人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4月14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依据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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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七、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核此议案,并就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管理层、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提前沟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

的审计工作,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八、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具体会计处理对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

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

九、关于总裁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周忠国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决定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

际情况一致,程序合法合规;周忠国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后,扔担任公司董事长;周

忠国先生的辞职事宜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周忠国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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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雄 张 琪 郁 方

孟洛明 袁华生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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