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济南市经
十路 28038 号济南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翟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济南市经十路 28038 号济南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0,085,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7,9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翟婷婷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