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文件精神,我们作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作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
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2015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
(此页无正文,仅供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
况说明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姚仁泉 刘志耕 冯帆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