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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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斜体加粗为新增内容,删除线为删除内容)

原章程内容 新章程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一)公司原则上每年向股东分 (一)公司原则上每年向股东 号 —— 上 市

派一次股利,按股分配。公司也 分派一次股利,按股分配。公 公 司 现 金 分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公司的 利 润分配 应 重视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公司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 定性。

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 公司于 催 缴股款 前 已缴

惟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收 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

取于其后宣派的股利。 有股利,惟股份持有人无权就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股利。

中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渠道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及时 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电子邮

回答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件等多种渠道考虑独立董事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

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东的意见,并及时回答中小投

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资者关心的问题。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司进行中期分红。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四)公司应积极推进现金分红 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

方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红。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四)公司应积极推进现金分

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红方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即:最近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最近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 30%)。 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公 司 根 据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 的百分之三十(即:最近三年分

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 配的现金股利总额÷最近三年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净利润的年均数 30%)。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公司根 据 累计可 供 分配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五)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

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五)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

意见。 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 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

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配预案。

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大会提供便利。如年度实现盈利 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当发表明确意见。

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

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程 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可

序进行监督。 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 利。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

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监事 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

会在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及

的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全体监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 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

见。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在作出

2/3 以上通过。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议时,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 会 审议调 整 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同

时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际进行利润分配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修改的内容主要在《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章“财

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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