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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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或“《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

既要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及可持

续性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应积极推进现金分红方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即:最近三年分配的现金

股利总额÷最近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 30%)。

(三)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同时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际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将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间隔期间

公司原则上每年向股东分派一次股利,按股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将在每次的定期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披露,若董事会

未能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若公司股东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预案和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在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时,须经

全体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及时

回答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独立董

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

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

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

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本规划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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