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
重新签订《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 《公
司章程》、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关于与上海兴雪康投资
合伙企业重新签订<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做了事前了解,通过审阅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发生变化及对标的公司回购期
限发生变化,公司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签署《回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并与
其重新签订了《回购协议》,公司向上海兴雪康出具承诺,将于完成收购后的
30 个月内对收购标的按公允价值进行回购,承诺回购的期限及市场定价标准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 洪 波 曾政林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