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层、12 层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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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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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813 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如期召开并由董事
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17,98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9.44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165,8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3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持有公司股份数
63,283,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52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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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通过
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65,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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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283,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66,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65,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8、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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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3,282,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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