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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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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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昌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

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

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86,580 万元(包括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1.25%。具体包括:2013 年 5

月,经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按出

资比例,提供 47,080 万元银团综合授信额度保证担保。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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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万元贷款担保;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涟水)有限公司,提供 16,500 万元

贷款担保;对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 3,000 万元贷款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对外担保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在章程中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对

外担保事项权限做出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

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对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5 年度内控评价资料,我们认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建

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治理

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一个,针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份落实了整改措施。公司 2015 年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及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日常及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履行程序适当;交易的定价方法符合市场化和公平公正的原

则,结算与付款方式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2016年度日常及

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胡波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张汉卿先生、贺小伟先生、周如一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赵惠芬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情况,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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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对公司2016年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及专业

履职能力,且在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职,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 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及《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中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以634,909,76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以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昌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运营实际需要,履行程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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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子公司未来预期收益良好,具备承担还本付息的能力。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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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郭旭虹 陈和平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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