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15 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公告;
2、鉴于公司重组预案能否获得太原市国资委的同意存在不确定性,且太原
市国资委审核公司重组预案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
3 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平信
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 2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审议本项议案时,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项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字: 李聪林 张杰成 索振华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