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
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柳州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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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集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时
会议应于召集前二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会议事由及议题、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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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
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审议事项;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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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 “满”、“以内”、“多于”、“以上”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监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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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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